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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考勤管理制度

2015-07-21 01:08: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管理由综合协调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四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迟到、脱岗及旷工处理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并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上午上班时间8:30-12:00;下午上班时间14:30—17:30。

  第六条 上班期间因事外出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外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基金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脱岗。

  第七条 在上班时间开始后超过30分钟到岗者,视为迟到;超过2小时的视为旷工。

  第八条 脱岗、迟到一次罚款10元;旷工一次,扣除1天工资,旷工多次的,按国家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病事假处理规定

  第九条 事假管理

  1、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半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由领导审批。

  2、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续假,难以及时办理手续的,需打电话向领导请假,并告知考勤登记人员以便记载;事假结束后应在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3、 事假登记由登记人员按月汇总,可抵扣个人年休假期(其他假项除外)。

  第十条 病假管理

  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可持医院诊断证明或医院休假意见书报领导审批。没有诊断证明者,一律记为事假。

  第十一条 婚丧假管理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双方都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15天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延长婚假按事假处理。

  2、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丧亡时,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丧假最长不超过7天,延长丧假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产假、计划生育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年休假管理按《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登记人员按月汇总,将职工请假情况列入工作绩效考评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

  201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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