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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2-08-08 17:43:45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综合协调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报批(报备)刻制,严禁私自刻章。

  第三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综合协调部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 所有印章由综合协调部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五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六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综合协调部统一核稿、法律顾问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七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只能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八条 介绍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和所开介绍信填写的内容一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九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条 各部(室)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必须使用基金会印章。

  第十一条 以各部(室)名义对外的联络,其编号文件、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必须向基金会综合协调部报备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停用的印章由综合协调部封存。旧印章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销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8日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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