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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2022-08-08 17:37:45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订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对外订立的各类合同原则上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做好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三条 合同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起草合同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具体拟订,事中心法律顾问审查后,方可办理合同审批。

  第四条 如对方提供格式合同或起草合同,须与对方就合同重要条款进行磋商,协商一致,尽最大努力兼顾双方利益,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将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文本按基金会内部程序报批。

  第五条 基金会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等,依据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合同谈判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对外订立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负责签订。

  第八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进行统一编号。

  第九条 捐助法人和捐助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简洁、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开头部分:明确双方主体的全称。

  正文部分:捐赠物资的,需要明确物资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结尾部分:双方主体均须加盖公章,明确签约时间和地点,合同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第十条 除合同履行地在本基金会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由本基金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项目负责人对外订立合同,决不允许在订立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在正式订立前,一般情况下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特别重要的合同须按规定上报基金会秘书处以外,并报省计生协办公会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订立。

  第十四条 合同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须事先经法律顾问审查后,按合同审批流程,最终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审批。

  合同审查的要点:

  合同的合法性。当事人有无订立、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定。

  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必备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精确。

  合同的可行性。当事人双方特别是捐助人是否基于慈善目的,是否自愿、无偿赠与财产;预计取得的社会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等。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人员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及项目经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履行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完全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因人力不可克服而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捐助人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捐助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合同篇》《慈善法》规定,并应在基金会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无效。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捐助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照《民法典合同篇》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人员负责或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须负责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双方协商解决为首选。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捐助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捐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纠纷时,工作人员之间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应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不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解决的时效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考虑申请仲裁、诉讼的时间。

  第三十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人员必须主动提供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财务凭证、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经双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按需复印,分别抄送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人员,并由专人负责跟进该文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承办人应及时向秘书处汇报。

  第三十四 条捐助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 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之前,有关人员应认真核实被执行方的情况,防止执行错误。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和解协议书并按约定履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核查。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由综合协调部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管理台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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