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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2026-01-30 15:40:31/来源:公益时报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民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提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发挥评估工作对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内部治理、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民政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共6章36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评估定义和原则等基本内容。《办法》强调,评估工作是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要求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二是放宽了社会组织参评条件。《办法》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作适当简化,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受到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性条件。规定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三是优化了评估工作程序。《办法》取消复核委员会设置,将复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纳入评估委员会。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明确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情况的报送要求。

 

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根据跟踪评估、核查评估结果,相应调整评估等级。

 

五是明确了评估工作的其他事项。统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计算方式,规定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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