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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学习《慈善法》

2025-07-24 12:02:08/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一、合作公开募捐的目的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前提是,必须基于慈善目的,即开展慈善活动的目的是“利他”而不是“利己”。合作募捐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是为自己或者家人等特定人的利益。

  二、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募捐主体

  慈善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外规定外,只有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开展公开募捐。因此,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只能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合作方参与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也都应当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名义进行。同时,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的方案备案、信息公开等方面同样应当遵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评估和监督义务

  慈善法明确规定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并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切实履行相应义务,确保以其名义开展的合作公开募捐符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慈善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人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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